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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常識:江歌案背后的法律常識(下)
樂恩教育教學部 周治平
隨著江歌案在網上的熱傳,樂恩教育也在實時關注,因“火熱”事件背后所涉及的考點則是我們備考當中的熱點。樂恩教育在關注江歌案時發(fā)現大家有各種疑問比如中國對江歌案是否有管轄權?中國法院對兇手是否有追訴權?樂恩教育發(fā)現這些疑問背后的法律知識也是公考法律常識的??贾R點,今天樂恩教育在中國法律語境下給大家分享這些疑問背后的法律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屬人管轄”原則。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陳世峰其國籍并沒有官方聲明和證明只有等到下個月東京審理案件時才知道,如果假定其國籍是網上所傳的中國國籍,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然如果陳世峰已經加入或取得他國國籍而喪失中國國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也就常說的“保護管轄”,本案陳世峰所犯罪行在日本屬于應受法律處罰的重罪,被害人江歌被害時具備中國國籍,同樣也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因此中國對該案也有刑事管轄權。而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陳世峰的罪行進行處罰,其前提是要將陳世峰引渡回國,而中日兩國目前并未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因此本案要將陳世峰引渡回國存在很大現實困難。
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如果陳世峰的罪行成立在日本已經受過刑事處罰且沒有被判死刑,若被遣送回國或刑滿釋放后回國,我國仍然可以對其罪行進行追究,但應當考慮其在日本已經受過的刑罰情況,再判處死刑的幾率也不大,這也是很多人參與請求判決陳世峰死刑簽名活動的原因之一。法之美在于其正義的血性,這是全世界法律的共性,相信正義終將得到弘揚,江歌案亦是如此。
通過的以上的分析,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常識已經理解,樂恩教育在此呼吁大家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弘揚法的精神,構建和諧社會,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