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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是底層公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案子時所適用的程序,采用獨任制審判方法。接下來就對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的相關規(guī)則進行比照總結,希望為咱們帶來協(xié)助。
一、要點理論總結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1.民事訴訟案子適用簡易程序的案子應當滿意如下條件,即事實清楚、權力責任聯(lián)系清晰、爭議不大。其他案子,當事人兩邊也可以約好適用簡易程序。
2.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子
(1)申述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子。
(2)發(fā)回重審和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案子。
(3)非訟案子:特別程序案子、公示催告程序、催促程序。
(4)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很多的案子。
(5)觸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子。
(6)三人吊銷之訴,三人申述請求改動或許吊銷生效判決、判決、調停書的案子。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子。
3.公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子,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刑事訴訟簡易程序
1.刑事訴訟案子適用簡易程序的案子應當滿意如下條件,即案子事實清楚、依據(jù)充沛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過,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公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分,可以主張公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2.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許是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許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嚴重社會影響的;
(3)一起犯罪案子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許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子,公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或許判處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